2017年2月7日 星期二

【同性婚姻與人權】婚姻平權..最常被拿出來的就是『人權』...究竟婚姻是不是屬於人權的一環.....今天是世界人權日,就來了解.....
『世界人權宣言』共30條, 第16條 結婚與家庭...是這麼寫
1. 成年男女,不受種族、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,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。他們在婚姻方面,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,應有平等的權利。
2. 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,才能締婚。
3.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,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。

...很清楚...同性婚姻與人權無關,第一項平等權利中...也與同性無關。而第3項的意思....婚姻是要受到國家管理與保護..
那中華民國法律上對人權的定義...是否包含同性婚姻?
中華民國『憲法』7-18條,賦予人民4種人權
一、平等權(憲七)
二、自由權(憲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)
三、受益權(憲十五、十六)
四、參政權(憲十七、十八)
....這其中並不包含婚姻。
因為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,國家必須制定法律來管理與保護..。所以...管理婚姻的辦法....就在民法中.....
綜觀以上...同性婚姻與人權『毫無關係』,法律上限制了一部分人的權利...是為了管理社會的基礎單元『家』。人權...不可無限上綱,當我想怎樣...法律不行...就是侵犯人權。如此可成立...法就不用立了。
人權日....不要把人權當護身符,膨脹人權...相對也是破壞人權受尊重的價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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