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

【同婚釋憲】...請問大法官黃瑞明...2點


【同婚釋憲】...請問大法官黃瑞明...2點
黃大法官支持同婚涉及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。
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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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黃瑞明說:「我也支持憲法應保障同性戀的平等權。在婚姻制度上,不應該將同性戀者進入結婚程序,給予任何歧視跟區隔。然而現行的民法婚姻制度,它只限定在異性婚姻而沒有包含同性婚姻,我認為,很有可能就涉及違反對同性婚姻平等權的保障」。(2016/10/19)

**我想請問:為何女人不用當兵??為何許多組織、職務要有婦女保障名額??.....這些是否都違憲?...因為男女不平等。
男女平等..應是要論述...人生而平等,並不會因為男生..就享有特權,女生就要被剝奪機會。大家權利一樣,這是憲法的精神....
在民法下...男女結婚的條件是一樣的。男人可以跟女人結婚,女人可以跟男人結婚。請問...對於男女...有何不平等??
同性結婚...男生跟男生不行,女生跟女生也不行....這也很平等。
如果說...男人可以三妻四妾...但是女人只可嫁給一夫,這樣才有不公平。
如果硬要將同性與異性來表較...那還是歸屬到民法...對婚姻的管理限制...這不單只對『相同性別』有限制...
婚姻本來就是一種制度...有許多限制,你不能因為你信回教,回教可以一夫多妻....就說一夫一妻違憲...是迫害宗教
如果要把平等權擴大使用....那請問社會上許多『同工不同酬』的情況是否都要被視為違憲....這樣來解釋平等權....天下大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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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黃瑞明強調,雖然國外有些國家會制訂「同性伴侶法」,但是在婚姻制度上,他們仍被社會排除在外,「那不是真正的平等」,對於同性婚姻,在憲法保障人權下,「婚姻應該不分性別」,對於醫療最後的救濟,及財產分配及子女收養等問題,也是同性戀者沒辦法受到公平對待的部分。(2016/10/19)
**我想請問:「婚姻應該不分性別」這是不是預設立場?婚姻本來就是『有夫有妻』;家庭中本來就應該『有父有母』。這些最基本的只有在兩性之間,怎會不分性別。
兩性的婚姻...才會有愛的結晶..有兩人共同的血脈。由愛情與親情交織而成所建立的家...才是穩固的。
同性...無法繁衍下一代...即使透過人工...也只有單一方的DNA,這樣無親情編織的家...成了豆腐渣工程。台灣的離婚率與單親家庭越來越多...將因此不斷破表攀高...這對國家...絕對不好。
而醫療救濟...這已經解決的問題...法官不知道嗎?...看看新聞吧
。子女收養...要小孩在同性戀家庭長大....滿足同性戀者,但對小孩子好嗎?公平嗎?財產分配..只要調整一下細則....根本不需動到婚姻
同性戀需要的是包容...而不是被正常化推廣。
同性戀已經除罪化、也除病化....。這些可以接受
但同性戀不能被正常化、普及化......
同性戀者....『身理的性向』與『心理的性向』不合一,怎會正常?
一個男生自以為是女生,然後跟一位男生同居。我們可以理解、包容...但這怎麼會正常??
回歸憲法的平等權...男女要結婚,在民法上男女的權力除了年齡外...其餘都相同。這.....就是平等。並無違憲的問題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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